(2016)新432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武与XX、王亚格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XX,王亚格宝,李刚,赵二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293号原告:王武。被告:XX。被告:王亚格宝。被告:李刚。被告:赵二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诉被告XX、王亚格宝、李刚、赵二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武以与四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撤回对被告XX、王亚格宝、李刚、赵二赛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8770元,由原告王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