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2016年2月26日受理詹某某依据(2015)城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及债权债务案件较多,其工资收入已被渉执行案件冻结,加之申请执行人詹某某未能举证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按退出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城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