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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2016年2月26日受理詹某某依据(2015)城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及债权债务案件较多,其工资收入已被渉执行案件冻结,加之申请执行人詹某某未能举证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按退出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城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