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荣发与田志全、姚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发,田志全,姚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650号原告李荣发,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巴林右旗大板镇铁路小区。被告田志全,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巴林右旗大板镇铁路小区。被告姚永峰,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田志全之妻)原告李荣发诉被告田志全、姚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鲍洪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志全、姚永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荣发诉称,2015年5月5日,被告田志全、姚永峰向我借款244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11月5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不给,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400元,支付每日违约金50元,每7天催要借款的车费、误工费2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田志全、姚永峰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田志全、姚永峰在原告李荣发处借款244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11月5日还清,每超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元,每7天支付催要借款的车费、误工费2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不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车费、误工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借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应履发行给付义务。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及车费、误工费,因约定过高,应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6日计算至还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志全、姚永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荣发借款本金2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田志全、姚永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洪祥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