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立容与瞿国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容,瞿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399-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容,居民。被执行人瞿国梁,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立容与被执行人瞿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江审判员 陈 亚审判员 吕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