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卢雪兰、卢长奇与谷生法、谷红年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雪兰,卢长奇,谷生法,谷红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992号原告卢雪兰。原告卢长奇,系卢雪兰丈夫。委托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生法。被告谷红年,系谷生法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雪兰、卢长奇诉被告谷生法、谷红年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雪兰、卢长奇申请撤回对被告谷生法、谷红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雪兰、卢长奇撤回对被告谷生法、谷红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