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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晶爽,徐建兴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