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晶爽,徐建兴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