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淑珍与蒋海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珍,蒋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孙淑珍,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蒋海安,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孙淑珍与被执行人蒋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孙淑珍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蒋海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海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蒋海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261号执行案件对(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