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王燕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428号上诉人XX,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鸣鹿村*组,现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龚元树,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燕,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鸣鹿村*组,现住四川省汉源县,系XX之妻。委托代理人龚元树,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王燕因诉汉源县人民政府拆迁安置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民法院(2015)雅行初字第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XX、王燕上诉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拆迁安置职责,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所致经济损失的诉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或者指定异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XX、王燕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勇、王燕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XX、王燕可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XX、王燕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裁定结果并无不当。XX、王燕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牟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刘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