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2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946号原告:魏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魏某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