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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勾卓慧与李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卓慧,李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946号原告:勾卓慧。被告: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勾卓慧诉被告李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勾卓慧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勾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勾卓慧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