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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08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马胜宏与黎芳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宏,黎芳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桂08**民初1006号原告马胜宏,农民。被告黎芳英,农民。马胜宏诉黎芳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马胜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胜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胜宏负担。审判员  甘德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