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祝某、朱某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朱某,高某,姜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刑初7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个体。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姜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侍二波,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祝某因生意上的矛盾,指使被告人朱某、高某、姜某驾车至xx路路段,将李某驾驶的苏G×××××号福田欧曼牌槽罐车逼停,被告人朱某、姜某等人持铁棍等器械对该车辆打砸,致车辆损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坏部件及修复费用合计6441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交户口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证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常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祝某、高某、姜某犯罪后自首,被告人朱某系坦白,四名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5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抓获,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6月8日,被告人祝某、高某、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被害人常某系被砸车辆车主,侦查期间,四名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常某的经济损失,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示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砸车辆信息查询单,合同及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常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祝某、朱某、高某、姜某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祝某、高某、姜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四名被告人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克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茹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