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岩,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岩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李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害人郭某某(男,33周岁)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查找到被告人李岩的微信。因李岩的微信头像及资料均设置为女性,郭某某便以为李岩是女性,提出与李岩见面、处对象。李岩遂假装成女性,以见面礼、结婚礼金、住院看病等名义要求郭某某给其汇款。同年7月至12月期间,郭某某共向李岩名下工商银行汇款二十一次,共汇款139000元,并将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4300元)通过快递寄给李岩。案发后,苹果手机已扣押返还给被害人,诈骗所得赃款被李岩全部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李岩于2015年12月29日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旅馆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及抓获经过,李岩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裘皮大衣、金项链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账户明细表、汇款凭证、快递单、典当凭证,证人王某、徐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笔录,李岩的供述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李岩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李岩将全部赃款挥霍,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并责令退还。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岩赃款139000元,发还被害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忠民人民陪审员 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