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3刑初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成伟,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日至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在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故里“老君工作室”和“阿富尔酒店”8217房间内以打“马古”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在“老君工作室”开设赌场时,陈某甲每场抽头600元,在“阿富尔酒店”开设赌场时,陈某甲每场抽头800元。陈某甲累计抽头15400元。2016年2月27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阿富尔酒店”8217房间内将开设赌场的陈某甲以及参赌人员张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扣押陈某甲提供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以及当天抽头12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赃款14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住宿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何某某、张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唐某某、张某乙、郭某某、陈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陈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154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吴梦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行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