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487号原告邹某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