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月香与绍兴市梅地亚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香,绍兴市梅地亚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章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62号原告胡月香。被告绍兴市梅地亚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中兴大道20号第二幢第一层。法定代表人谢根夫。第三人章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月香与被告绍兴市梅地亚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月香负担。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