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丽申请于凤云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于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于凤云,地址白城市。王丽申请执行于凤云人格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