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丽申请于凤云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于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于凤云,地址白城市。王丽申请执行于凤云人格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