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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3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34年6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某某、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00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