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3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34年6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某某、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00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