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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北屯鑫祥彩钢厂与刘占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鑫祥彩钢厂,刘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北屯鑫祥彩钢厂。经营者倪祥浩,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占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占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彩钢板款982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5.3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刘占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占山银行存款104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金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