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大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与曲传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曲传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法定代表人:丛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传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曲传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曲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交纳。审 判 长 于祥波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人民陪审员 刘述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