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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94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邱君辉、李坚,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闵庆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