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薛广宏与王艳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宏,王艳超,王久成,刘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34-1号原告薛广宏,女被告王艳超,男被告王久成,男被告刘瑞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广宏与王艳超、王久成、刘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王艳超、王久成、刘瑞民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艳超、王久成、刘瑞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保全费570.00元,合计11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