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马雪梅与段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梅,段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23民初623号原告马雪梅,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段智强,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库尔勒市。原告马雪梅诉被告段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雪梅、被告段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雪梅诉称,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到原告家要求借款给其承包工程的工人发放工资。经被告再三要求,原告东拼西凑了500000元。2015年3月2日被告书写借条,言明2016年3月还清,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躲避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段智强辩称,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借条是今年原告胁迫我写才写的,原告没有把钱给我。我没有搞工程,也没有工人要发工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妇,现已离婚。2016年初被告段智强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马雪梅现金500000,于2016年3月还清,到期未还按照30%利息一次性付完。该借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判断一起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除了债权凭证之外,还应参照其他支付凭据,或者正常的交易习惯。本案中,原告马雪梅仅凭一张500000元的借条,即向被告段智强主张归还借款500000元,证据并不充分。审理中,被告段智强明确否认马雪梅向其支付过500000元,原告马雪梅又坚称给付的500000元全部是现金支付,没有支付凭据,支付现场除原、被告二人外再无他人。本院认为,500000元的交付属大额财产的处分,原告马雪梅所述上述情况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雪梅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马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