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侯建江与尚伍(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江,尚伍(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7116号原告侯建江,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尚伍(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9号楼院1幢1层020。法定代表人杨吉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少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侯建江与被告尚伍(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尚伍(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尚伍(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证明。原告认可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9号楼院1幢1层020已无办事机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尚伍(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9号楼院1幢1层020,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根据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广和南里二条12号一层,且原告未提供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原告的住所地亦不在本辖区。因此,尚伍(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