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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欧广清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14号罪犯欧广清,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广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欧广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广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广清确有悔改���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广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