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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特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317号申请人张琴。申请人吴金宝。申请人陆凤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琴与申请人吴金宝、陆凤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俞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琴与申请人吴金宝、陆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经建德市新安江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吴金宝应归还申请人张琴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49200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该款由申请人吴金宝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6年6月15日前付清(先还本后付息)。二、若申请人吴金宝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申请人张琴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陆凤义对申请人吴金宝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