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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01号原告苏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生,现住陶赖昭镇大三家子村,身份证号222303197008137619。被告阚某某,女,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2303197310167624。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