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01号原告苏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生,现住陶赖昭镇大三家子村,身份证号222303197008137619。被告阚某某,女,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2303197310167624。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