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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卢泉生诉被告荆晓峰、郁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泉生,荆晓峰,郁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355号原告卢泉生,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冯锦锋,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晓峰,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郁美玲,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泉生诉被告荆晓峰、郁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 丽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人民陪审员  姜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