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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东军与李宝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军,李宝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814号原告张东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喜忠。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军,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军与被告李宝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军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秀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