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慧英与邓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英,邓冠英,吕雪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慧英,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邓冠英,个体户,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吕雪境,现住大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慧英与被执行人邓冠英、吕雪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张慧英与被执行人邓冠英、吕雪境自行和解,申请人张慧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