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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慧英与邓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英,邓冠英,吕雪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慧英,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邓冠英,个体户,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吕雪境,现住大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慧英与被执行人邓冠英、吕雪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张慧英与被执行人邓冠英、吕雪境自行和解,申请人张慧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