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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永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刑更104号罪犯高永强,男,藏族,1994年5月12日,小学文化,四川省康定市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泸定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永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累计积分106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永强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罗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