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康保恒泰石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康保恒泰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康保恒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康保县土城子镇胡家坊村。法定代表人张岗,该公司经理。李某与张某、康保恒泰石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岗、康保县恒泰石油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在康保恒泰石油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