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04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