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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789号原告: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晓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卞士勇。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胡震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