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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宝军诉高彩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军,高彩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719号原告:王宝军。委托代理人:赵国珍。被告:高彩霞。委托代理人:朱维波,新疆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军诉被告高彩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宝军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