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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惠蓉与郑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蓉,郑喜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197号之一原告王惠蓉,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喜燕,女,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惠蓉与被告郑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11日,原告王惠蓉以收到被告郑喜燕支付的欠款53000元,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惠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惠蓉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人民陪审员  游国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其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