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惠蓉与郑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蓉,郑喜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197号之一原告王惠蓉,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喜燕,女,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惠蓉与被告郑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11日,原告王惠蓉以收到被告郑喜燕支付的欠款53000元,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惠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惠蓉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人民陪审员 游国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其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