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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490号原告王××,居民。委托代理人常万春,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