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490号原告王××,居民。委托代理人常万春,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