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63号原告刘某,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勇,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卢克宝,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人民陪审员 霍聪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