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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1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程永生申请执行邹海国、刘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生,邹海国,刘抗,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466-2号申请执行人程永生,安徽××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海国,1954年5月11日,安徽国××钢管××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刘抗,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包民一初字第023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抗位于合肥市易居同辉北苑16幢20层2003室(产权证号:12050061**)。本院在执行程永生与邹海国、刘抗、安徽国轶特种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审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抗位于合肥市易居同辉北苑16幢20层2003室(产权证号:1205006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