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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成伟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60号罪犯杨成伟,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冠东、黄女伶经济损失人民币65250元并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杨成伟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杨成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2009年4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0月1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杨成伟曾于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杨成伟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杨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成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成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成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冠东、黄女伶经济损失人民币65250元并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至202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