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忠斌与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斌,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492号原告:李忠斌,男。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月照,经理。原告李忠斌与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2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福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斌,被告丰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忠斌诉称:2013年8月,丰泰公司在桦甸市胜利街鑫顺炊具商店(以下简称鑫顺商店)购买吸油烟机15台,价款14850元,给丰泰公司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丰泰公司让鑫顺商店出具发票,鑫顺商店出具发票后丰泰公司一直拒绝付款。鑫顺商店系个体商店,2015年3月注销,故该商店业主李忠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丰泰公司给付李忠斌货款14850元。2、丰泰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丰泰公司对李忠斌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李忠斌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鉴于丰泰公司对李忠斌所述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李忠斌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丰泰公司购买鑫顺商店的烟机炉具,并为其出具了收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丰泰公司购买烟机炉具后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李忠斌要求丰泰公司给付货款1485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忠斌货款14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