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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求与刘婷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419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湘军,湘乡市棋梓法庭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飞兰,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棋梓镇。系刘婷之母。委托代理人刘跃军,湘乡市棋梓法庭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酿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美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