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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91民初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杨东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杨东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84号之一原告王洪涛。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滨州滨城翔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安晋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新光,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涛诉被告杨东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涛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王洪涛负担。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松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