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干甫与��昌县椹涧乡沙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干甫,许昌县椹涧乡沙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干甫,男,195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靳焱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县椹涧乡沙张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炳焕,该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干甫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县椹涧乡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张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1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干甫申请再审称,《协议书》形成于2009年8月16日,系张干甫领取工程款之后,双方协商的结果,表明沙张村委会愿意承担《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利息和滞纳金。原审法院依据《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赵武工作的事实意见》裁判的做法以及将滞纳金和利息混为一谈的做法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国家推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沙张村小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化、标准化学校。1999年5月16日,张干甫与沙张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垫资承建沙张村学校教学楼。工程交工后,沙张村委会拖欠部���工程款。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国办发(2007)70号文件将此类债务定性为“普九”债务进行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由县级政府具体实施,不得向农民摊派。许昌县政府(2008)41号文件规定,“普九”债务由县财政直接支出,“普九”债务中的工程款债务,无论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对利息问题有无约定,一律不计息。张干甫在“普九”债务清偿工作中,对许昌县政府(2008)41号文件,未提出异议,申报并领取了债务本金250993.95元,视为张干甫对滞纳金及利息自动放弃,原审裁定驳回张干甫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干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干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松志���理审判员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