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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郑浩彬与刘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浩彬,刘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111号原告郑浩彬,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34。诉讼代理人陈达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郭业文。被告刘满强,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541X。原告郑浩彬诉被告刘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浩彬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达成、郭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满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浩彬诉称:被告为从事装修工程的包工头,曾于2011年年底在佛山市禅城区承接“柏林艺术馆”工程,但因自身原因无法付清工人工资。为此被告于2012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413177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双方签订借条,并约定一年内清偿借款,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现金。事后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于2014年10月2日与被告重新签订借条,约定若被告在2015年1月底偿还28万元,则余款原告不再追讨,若约定时间不能还清则按原借款金额清偿。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41317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满强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2年8月26日签订的借条一份、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聘任证书。证明被告在完成柏林艺术馆的工程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支付工人工资,导致部分工人到柏林艺术馆闹事,工程无法顺利完工,原告作为柏林艺术馆的顾问,为使柏林艺术馆能够顺利完工开业,向被告借出款项413177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一年内清偿完毕;3、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的借款413177元,但因自身原因在还款期限内无法归还借款,后原告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问题,双方重新约定还款方式;4、2016年1月14日的问话笔录。证明被告确认欠款的存在,印证了两份借条的真实性。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刘满强向原告郑浩彬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郑浩彬人民币肆拾壹万叁仟壹佰柒拾柒元整(¥413177元)现金,用一年时间还清。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经过如下:2011年7月开始,被告负责原告参股的柏林艺术馆的装修。施工过程中,被告的一名工人发生事故,被告出钱为其治疗,导致拖欠其他工人的工资。被告的工人在艺术馆打架闹事,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发工资给工人及买材料。原告向被告询问总共欠工人多少工资款,被告计算后得出是413177元,所以借款金额不是整数。2012年8月26日,原告带着413177元现金到艺术馆,被告在场看着原告把现金发给每一个工人。发完后,被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10月2日,被告刘满强向原告郑浩彬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刘满强原借郑浩彬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现经双方协议,将原借款金额改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定于2015年元月底前归还。如果到约定时间没还清,按照原借款金额(肆拾贰万元)归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满强向原告郑浩彬借款413177元,有被告签名捺印的前后两份《借条》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对借款经过作了较为详尽的陈述,被告亦未到庭对借款事实和金额提出异议,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3177元。关于逾期利息。案涉借款为无息贷款,原告现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2014年10月2日的《借条》对还款期限作了新的约定,故起算日期应以新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刘满强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浩彬偿还借款41317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驳回原告郑浩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3元,由原告负担223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