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美娟与朱寿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娟,朱寿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532号原告:周美娟,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仙居县,现住仙居县。被告:朱寿沛,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周美娟为与被告朱寿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日,因案件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朱寿沛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郭晓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俞树标、吴卫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美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美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美娟负担。审 判 长 郭晓燕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好好?PAGE*ArabicDash?-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