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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823号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9号。法定代表人芮海燕。委托代理人夏玉保,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法定代表人史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徐宇红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