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再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江与栖霞市国庆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江,栖霞市国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江。委托代理人:王兴波,栖霞众和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栖霞市国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白洋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卫东,烟台芝罘世回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江与再审申请人栖霞市国庆商贸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爱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