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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肖光明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肖光明,杜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特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314号。法定代表人田锦安。被申请人肖光明,男,生于1971年7月8日,汉族,住恩施市。被申请人杜万丽,女,生于1981年2月18日,住建始县。本院于2016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肖光明、杜万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提出实质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