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白立成、白文德与白留锁、包斯琴高娃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成,白文德,白留锁,包斯琴高娃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92号原告白立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原告白文德,男,1991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白留锁,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第三人包斯琴高娃,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白立成、白文德与白留锁、包斯琴高娃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立成、白文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立成、白文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立成、白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白立成、白文德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彬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人民陪审员  李成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关注公众号“”